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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2 16: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fā)(2006)4號,以下簡稱《決定》)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以下簡稱《條例》),依法保護匯交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公開地質資料,根據(jù)《決定》、《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地質資料保護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取得的地質資料,一律不予保護登記;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開展戰(zhàn)略性礦產勘查且涉及探礦權的,是否需要保護登記由與出資方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資金參與中央和地方財政開展戰(zhàn)略性礦產勘查取得的地質資料,是否需要保護登記由雙方合同規(guī)定,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不予保護登記。
二、非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開展地質工作取得的地質資料需要保護登記的,可在資料匯交時辦理保護登記。對于未按《條例》規(guī)定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批準的保護期自應匯交之日起計算。
三、對此前已批準保護登記的地質資料,在保護期屆滿前30日內,匯交人未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保護登記手續(xù)的,不再保護。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本通知的要求規(guī)范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確!稐l例》和《決定》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充分發(fā)揮現(xiàn)有地質資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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